住址隱匿

  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並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

  登記名義人申請隱匿住址資料,則其第二類謄本之登記名義人住址將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於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提出申請。

  另為簡化流程、提升便利性及民眾申辦意願,自即日起地政事務所開放「隨案申請免填申請書」方式,民眾只需於登記案件申請書備註欄上註明「本人同意新竹市轄區內全部標的申請住址隱匿」並認章,即可於登記作業時一併辦理。

申請書下載:謄本隱匿住址申請書 (doc)謄本隱匿住址申請書 (odt)謄本隱匿住址申請書 (pdf)

線上申請:數位櫃台 https://dcland.mo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