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規費收費標準-謄本類
項 目 |
費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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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
歸戶查詢閱覽費 |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
每張新臺幣十元 |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九條之一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資料。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資料範圍,準用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申請程序及所需檢附文件,除應檢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外,準用前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地段圖印發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