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規費收費標準-謄本類


  

費 額

登記(簿)謄本或節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地籍圖謄本工本費

人工影印: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人工描繪:每筆新臺幣四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登記申(聲)請書及其附件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各類登記專簿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各類登記專簿閱覽、抄錄或攝影閱覽費

每案新臺幣七十五元

限時二十分鐘

地籍圖之藍曬圖或複製圖閱覽費

每幅新臺幣十元

限時二十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含土地資料及地籍圖)到所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二十元

限時五分鐘

電子處理之地籍資料電傳資訊閱覽費

每人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歸戶查詢閱覽費

每次新臺幣四十五元

限時十分鐘

地籍異動索引查詢閱覽費

每筆(棟)新臺幣十元

限時三分鐘

各項查詢畫面列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土地建物異動清冊影印工本費

每張新臺幣十元

 地籍總歸戶實施辦法

第九條之一  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管理人經登記機關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賦與編號者,登記機關得經申請提供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址同一者之地籍資料。

前項申請人之資格及申請資料範圍,準用第八條規定。

第一項申請程序及所需檢附文件,除應檢附原登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外,準用前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地籍總歸戶資料,每次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四百元,並按下列費額繳納閱覽費、列印費或資訊費:

一、閱覽費:每筆(棟)每十分鐘新臺幣二十元,不足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

二、列印費:每張新臺幣二十元。

三、資訊費:每錄新臺幣一元。

依第九條之一規定申請者,每次應繳納使用費為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地段圖印發須知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分割、合併、增減或消滅登記時,應換發地段圖。所需工本費,按地籍圖 謄本收費 標準向所有權人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