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規費收費標準-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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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
附表一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標準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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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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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費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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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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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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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複丈費 | 免納複丈費。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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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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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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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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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地形複丈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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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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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土地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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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必須辦理基本控制測量或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應另案核計。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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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坍沒複丈費 | 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附註:土地分割複丈費、土地界址鑑定費、土地地目變更勘查費、土地界址調整複丈費、調整地形複丈費、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測量費或鑑定費、未登記土地測量費、土地自然增加或浮覆測量費、土地坍沒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超過十公頃者,由登記機關依規費法規定,核實計算應徵收規費,並檢附直接及間接成本資料,經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財政局、處)同意,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後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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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表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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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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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費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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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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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位置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四千元計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位置圖勘測時,可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分所有建築改良物應加繳建物位置圖轉繪費新臺幣二百元。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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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測量費 | 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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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合併複丈費 | 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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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分割複丈費 | 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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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測量費 | 按未滅失建築改良物之面積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八百元計收。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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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建築改良物,因納稅需要,申請勘測之測量費 | 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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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改良物基地號或建築改良物門牌號變更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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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改良物全部滅失或特別建築改良物部分滅失之勘查費 | 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四百元計收。 |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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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位置圖轉繪費 |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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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轉繪費 | 每建號新臺幣二百元計收。 |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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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平面圖或建物測量成果圖影印本 | 以每張新臺幣十五元計收。 |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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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成果圖採電腦列印 | 以每張新臺幣二十元計收。 |
附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