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資料提供收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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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提供收費標準表
(依據土地基本資料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訂定收費標準表)
(依據土地基本資料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訂定收費標準表)
收 費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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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費 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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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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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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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抄寫:每筆十元 電腦列印:每張二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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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資料
(電子資料) |
圖根點以點數為計價單位,總點數未達十點者,以十點計。每點收費二十元。 |
一、電子資料係依據「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收費標準。 二、各單位申請電子資料,應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填寫申請書,詳述所需資料之使用目的、資料範圍、資料欄位名稱等,向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核可後繳費領取。 三、電子資料之提供以段為單位,且以資料提供機關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 四、電子資料申請人對於所申請之電子資料僅供申請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亦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五、電子資料提供所需之儲存媒體費用:光碟片或磁片由申請人提供。 六、內政部、新竹市議會、新竹市政府各單位及附屬單位免費提供。 七、如有特殊情形經簽奉市長核定免費者,可免費提供。 |
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一元。 | ||
登記資料
(電子資料) |
以資料輸出為計價單位,總錄數未達一千錄者,以一千錄計。每錄收費0.5元。 | |
地價資料
(電子資料) |
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總筆數未達一千筆者,以一千筆計。每筆收費0.01元 | |
地理資料流通供應e化網-地籍圖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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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以宗地筆數為計價單位,每筆收費一元。 | 選購範圍以千分之一比例尺(六十公分乘八十公分)為基本圖幅,並按該圖幅總筆數為總計價費用。 |
說明:
一、電子資料係依據「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訂定收費標準。 二、各單位申請電子資料,應依「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填寫申請書,詳述所需資料之使用目的、資料範圍、資料欄位名稱等,向各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經核可後繳費領取。 三、電子資料之提供以段為單位,且以資料提供機關現有電子資料之格式為限。 四、電子資料之申請人對於所申請之電子資料僅供申請使用目的之使用,不得移作申請目的外之使用,亦不得自行重製或交付他人使用。 五、電子資料提供所需之儲存媒體費用:光碟片或磁片由申請人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