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
1. | 本規費試算申報地價以最近一期為準。 | |
2. | 本試算登記費額,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之規定估算。 | |
3. | 有關罰鍰之規定: | |
(1) |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登記者,每逾1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以納至20倍為限。 | |
(2) | 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可扣除期間之計算: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天)。 | |
4. | 書狀費依實際書狀張數每張計收80元或得申請免繕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