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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訂定日期: 請選擇契約訂定日期 *預定送件日期: 請選擇預定送件日期

平方公尺 / (分子/分母)
元/平方公尺

本規費試算僅供參考之用,實際應繳規費仍應以受理申請登記之地政事務所核定之規費為準。
登記費 書狀費 罰鍰 合計
說明:
1. 本規費試算申報地價以最近一期為準。
2. 本試算登記費額,依土地法第76條及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第5點之規定估算。
3. 有關罰鍰之規定:
(1) 依土地法第73條規定,未於訂定契約之日起2個月內申請登記者,每逾1個月應納登記費一倍之罰鍰,以納至20倍為限。
(2) 計算登記費罰鍰時,對於不能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應予扣除(可扣除期間之計算:申請人自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繳稅款之當日起算,至限繳日期及查欠稅費期間,及行政爭訟期間,得視為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期間,予以全數扣除;其他情事除得依有關機關核發文件之收件及發件日期核計外,應由申請人提出具體證明,方予扣除。但如為一般公文書及遺產、贈與稅繳(免)納證明等項文件,申請人未能舉證郵戳日期時,得依其申請,准予扣除郵遞時間天)。
4. 書狀費依實際書狀張數每張計收80元或得申請免繕狀。